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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潭中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雄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谭龙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湘潭市雄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潭中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市雄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龙,经理。被执行人谭龙,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本院在执行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雄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履行(2008)包仲裁字第98号裁决书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仲裁裁决的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原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包头仲裁委员会(2008)包仲裁字第9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剑英审 判 员  蔡日总代理审判员  雷 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 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