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尚某甲与尚某乙、尚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783号原告尚某甲,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焦文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乙,城镇居民。被告尚某丙,城镇居民。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尚某甲与被告尚某乙、尚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甲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尚某甲负担。审判长 姜明进审判员 孙吉昌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马世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