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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尚某甲与尚某乙、尚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783号原告尚某甲,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焦文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乙,城镇居民。被告尚某丙,城镇居民。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尚某甲与被告尚某乙、尚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甲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尚某甲负担。审判长  姜明进审判员  孙吉昌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马世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