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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愿意再给被告邹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渭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