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甘肃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庆阳市水梦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水梦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庆阳市水梦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水梦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市水梦年华餐饮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甘肃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250元。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被告庆阳市水梦年华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水梦年华餐饮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剩余部分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甘肃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冯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