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申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德军与金嫩友、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德军,金嫩友,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德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嫩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进。再审申请人王德军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业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甬慈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王德军以意识到自己证据上的缺陷,经考虑成熟后,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德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德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代红审 判 员 周元如代理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维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