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执恢字第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东莞市望牛墩镇锦涡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望牛墩锦涡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恢字第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法定代表人:林剑,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望牛墩镇锦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莞市望牛墩镇锦涡村。负责人:陈玲,主任。被执行人:东莞市望牛墩锦涡建材厂,住所地:东莞市望牛墩镇锦涡村。法定代表人:陈玲,厂长。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3)东中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东莞市望牛墩镇锦涡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望牛墩锦涡建材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东莞市望牛墩镇锦涡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望牛墩锦涡建材厂应偿还所欠款16386419.7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8952元,本案执行费83872.37元。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望牛墩镇锦涡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望牛墩锦涡建材厂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6529244.1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及利息罚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莞市望牛墩镇锦涡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望牛墩锦涡建材厂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代理审判员 何玉煦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