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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正林与华国正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林,华国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陈正林。委托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国正。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林诉被告华国正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林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应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正林负担。审 判 长 于 健代理审判员 贾 玲人民陪审员 胡安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