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文增建、任亚庆、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文增建,任亚庆,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负责人张宏。被执行人文增建,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亚庆,女,1969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文增建、任亚庆、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证执字第002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2024.1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2)陕证执字第002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郑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