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谢敦彩、周靖昆、周宏礼、彭克利诉张博、张高平、郑凤香、姚茂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敦彩,周靖昆,周宏礼,彭克利,张博,张高平,郑凤香,姚茂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谢敦彩,女。原告周靖昆,男。原告周宏礼,男。原告彭克利,女。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文杰,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博,男。被告张高平,男。被告郑凤香,女。被告姚茂琴,女。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敦彩、周靖昆、周宏礼、彭克利诉被告张博、张高平、郑凤香、姚茂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敦彩、周靖昆、周宏礼、彭克利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敦彩、周靖昆、周宏礼、彭克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63元,减半收取2931.5元,由原告谢敦彩、周靖昆、周宏礼、彭克利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袁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莫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