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9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12-964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希忠;姚广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964-4号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广燕被告刘希忠,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茌平正泰集团。被告姚广北,男,39岁,汉族,住东阿县城区。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希忠、姚广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刘希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的存款110000元整(账号为6228481322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志强陪审员 李召阳陪审员 刁承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