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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9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12-964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希忠;姚广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964-4号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广燕被告刘希忠,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茌平正泰集团。被告姚广北,男,39岁,汉族,住东阿县城区。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希忠、姚广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刘希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的存款110000元整(账号为6228481322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志强陪审员  李召阳陪审员  刁承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