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戚绍勤与戚欢表、戚孝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绍勤,戚欢表,戚孝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240号原告:戚绍勤。被告:戚欢表。被告:戚孝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绍勤与被告戚欢表、戚孝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戚绍勤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戚绍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绍勤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28元,依法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戚绍勤负担。审判员 郭幼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