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庆城县明海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俄志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城县明海果业专业合作社,俄志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庆城县明海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明海,董事长。被告俄志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城县明海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俄志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城县明海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明海果业专业合作社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城县明海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庆城县明海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雄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