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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陈辛庄村民委员会、张国山与张国山、张国权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陈辛庄村民委员会,张国山,张国权,张国才,张合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陈辛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振铎,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蔡建铭,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山。被告张国权。被告张国才。被告张合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陈辛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国山、张国权、张国才、张合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陈辛庄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陈辛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