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刘蓉与胡仁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21号 原告刘某,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蔡某,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住址江西省吉安县。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1年起至今长期居住在深圳市XX区XX镇XX社区XXX小区,因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XX本案依法应当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起诉时提交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单显示,被告胡某的居住地址为福田区XX村XX。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由深圳市XX区XX街道XXX社区工作站于2013年7月1日出具的证明,该单位证明被告自2007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该社区XX苑X栋X单元XXX。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深圳市XX区XX街道XXXX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自2007年起至今连续居住在该居委会辖区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胡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鲁    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风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