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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伟锋、王广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伟锋,王广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张仕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其恩,系公司综合部经理。被告:朱伟锋。被告:王广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锋、王广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