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行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吴桥科力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行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世勤。被执行人吴桥科力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达申请执行人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吴桥科力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景)安监管罚字(2013)第(事故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景)安监管罚字(2013)第(事故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景)安监管罚字(2013)第(事故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景)安监管罚字(2013)第(事故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王丽妍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冯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