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宋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北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3年6月3日要求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7月1日本院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提请,决定恢复审理,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7月始,被告人宋某将其租住的本区洪塘街道裘市老街南98号房屋楼下提供给他人进行组织赌博活动,并获取非法利益。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宋某陆续在该暂住房内提供赌具供前来赌博人员以打牌九“接黄龙”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并获取非法利益,累计参赌人数33余人。2013年1月16日下午,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宋某及参赌人员杨某甲等15人,缴获牌九牌1副、骰子2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其能如实供述,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为此,向法庭提交书证暂扣物品清单、身份证明、破案经过,证人董某、应素珍、戴某甲、蔡某、陈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徐某、冯某、裘某、魏某、周某、章某、罗某、戴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宋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董某、应素珍、戴某甲、蔡某、陈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徐某、冯某、裘某、魏某、周某、章某、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6日下午,上述证人在被告人宋某处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赌博场地及赌具牌九牌由宋某提供,庄家赢了会给宋5元、10元,到该场地聚赌的人有时15、6人,有时20多人等的事实。2.证人戴某乙证言,证实涉案用于聚众赌博的裘市老街南98号房屋系被告人宋某向证人戴某乙承租的事实。3.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牌九牌、骰子,证实公安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参与赌博人员16名,查扣牌九牌1副、骰子2粒的事实。4.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的6-7天一四川籍男子在被告人租住房内开赌场,每天给其50元好处费,该四川籍男子不在时,一些参赌人员也会自己上门到其租住房聚赌,至2013年1月16日止,我一共开设赌场时间在1年5个月左右,赢钱的人会以赌场水电费为名给其5元,10元、20元、30元、50元不等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宋某与部分参赌人员互相进行了身份辨认的事实。6.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归案时间、经过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二、已扣押的牌九牌1副、骰子2粒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丁理荣人民陪审员 钱旭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颜芸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