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宗敏,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7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拜立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