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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弘展塑料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弘展塑料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再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弘展塑料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张家潭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号国际会展中心*座*楼。原审原告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公司)为与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弘展塑料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弘展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东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弘展公司以原审民事判决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对原审提起再审。再审过程中,弘展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弘展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再审之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鄞州弘展塑料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泽军人民陪审员  盛晓玲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阮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