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姚腊云与深圳市裕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城大酒楼,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腊云,深圳市裕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城大酒楼,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76号原告姚腊云,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深圳市裕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城大酒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渔农村裕亨大厦二楼。负责人陈水泰。被告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渔农村裕亨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陈俊锋。本院受理原告姚腊云诉被告深圳市裕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城大酒楼、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市裕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城大酒楼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由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赖国庆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小超、人民陪审员丁晓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补充给予十五天的举证期限,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算。审 判 长 赖国庆审 判 员 陈小超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