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皇某与吕某甲、吕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574号原告皇某与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周某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奉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皇某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没有继承遗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7月2日,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周阿玉应在继承死者遗产后归还申请执行人皇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559.4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周阿玉共同负担119.5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58.39元.现申请执行人皇某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5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阳昉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庄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董嘉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