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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皇某与吕某甲、吕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574号原告皇某与被告吕某甲、吕某乙、周某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奉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皇某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没有继承遗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7月2日,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周阿玉应在继承死者遗产后归还申请执行人皇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559.4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周阿玉共同负担119.5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58.39元.现申请执行人皇某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5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阳昉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庄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董嘉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