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李某某、被告牛某某各负担3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表示不要求被执行人牛某某给付35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常喜娥审判员 任 舸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梁琇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