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周芳、陈亚梅等与李犬牛、赵白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周芳,陈亚梅,李犬牛,赵白茹,程宣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杨周芳,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亚梅,女,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犬牛,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白茹,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宣洲,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周芳、陈亚梅与被执行人李犬牛、赵白茹、程宣洲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李犬牛、赵白茹、程宣洲现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刘焕民审判员 王岳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