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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艳辉与王玉华、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辉,王玉华,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144号原告:王艳辉。被告:王玉华,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被告: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河南街。法定代表人:雷玉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凤阁,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辉诉被告王玉华、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辉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辉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王艳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威审 判 员  曹彦英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