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第23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阳勇赵春辉诉被告刘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勇,赵春辉,刘冠超,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第2368-1号原告:赵阳勇,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郏县。原告:赵春辉,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郏县。被告:刘冠超,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郏县。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阳勇、赵春辉诉被告刘冠超、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阳勇、赵春辉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涉案肇事车辆豫D781**号重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豫D781**号重型自卸货车;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所有权人为张红雨的豫K527**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在诉讼期间允许张红雨使用该车,但不得转让、毁坏该车及对该车另行设定担保。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长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侯连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