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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允、张磊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允,张磊,张慧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宋允。原告:张磊。原告:张慧慧。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如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区支公司。代表人:毕奇峰。委托代理人:史书睿。原告宋允、张磊、张慧慧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允、张磊、张慧慧起诉称:2012年9月8日,史庆刚驾驶鲁H×××××、鲁H×××××车辆行驶至G92南线高速公路往宁波方向267KM+200M处,车辆右前侧追尾碰撞由张磊驾驶的停于第四车道与硬路肩之间的皖S×××××、赣L×××××车辆,车辆上的货物砸到护栏外的张川,至张川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因赣L×××××车在被告处投有第三者强制保险。为此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9939.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案在审理中,经本院查实,并无名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区支公司的单位,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允、张磊、张慧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邝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