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42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计晓婷,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张某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崔 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