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42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计晓婷,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张某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崔 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