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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姜某某。被告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彦龙审 判 员  马同权人民陪审员  秦新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宝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