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姜某某。被告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彦龙审 判 员 马同权人民陪审员 秦新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宝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