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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法宣任诉王清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宣任,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508号申请人法宣任。监护人法庭林。监护人梁金华。被申请人王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法宣任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清失踪一案中,申请人法宣任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法宣任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法宣任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法宣任承担。审 判 长  吴丽秋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邢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