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王春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王春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4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负责人:张伟。委托代理人:许自强。被告:王春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王春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王春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被武义县公安局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春伟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现已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3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武鹦人民陪审员 徐家荣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晶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