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仪军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与邓涛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283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仪军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邓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军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蚝××业区17、18、19栋,组织机构代码61889284-8。法定代表人陈启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为忠,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涛,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梓镇××号,身份证号码×××2316。委托代理人龙显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琳丽,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仪军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仪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劳初字第3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上诉人确认对原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2011年3月28日至2012年2月27日期间的工资数额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邓涛入职上诉人仪军公司,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上诉人仪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针对仪军公司的上诉理由评述如下:上诉人仪军公司上诉主张被上诉人邓涛于2011年2月27日入职上诉人仪军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的劳动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2011年3月28日至2012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上述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经过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劳动合同尾页落款处“邓涛”签名不是被上诉人本人书写,且指印不具备鉴定条件。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上诉人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原审关于鉴定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仪军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