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王书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芹,黄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王书芹。被执行人:黄西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书芹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治宇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