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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梁法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常恒宇与彭玉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恒宇,彭玉军,侯玉,王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梁法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常恒宇,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彭玉军,男,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侯玉(已病故)。被执行人王爱荣,女,汉族,50岁,高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系侯玉之妻。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审结。该案(2011)商梁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且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1年8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爱荣位于梁园区凯旋路东红旗路南综合楼7单元4层西户房产一套。因房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进行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王爱荣位于梁园区凯旋路东红旗路南综合楼7单元4层西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胜乐执行员  何明山执行员  宋崇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侠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