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胡怀峰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成斗;胡怀峰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郯执字第654号 申请执行人李成斗,男,汉族,郯城县。 被执行人胡怀峰,男,汉族,郯城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怀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西关储蓄所的存款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青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