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彭玉花、王海霞等与马济洁、柳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花,王海霞,吴雨容,吴雨恒,马济洁,柳练,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彭玉花,居民。原告王海霞,居民。原告吴雨容,居民。原告吴雨恒,居民。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先华,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马济洁,居民。被告柳练,居民。委托代理人孙运鸿、单徐清,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工港区黄海二路11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379530-5。负责人匡久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长松,男,1956年7月出生,汉族。原告彭玉花、王海霞、吴雨容、吴雨恒与被告马济洁、柳练、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玉花、王海霞、吴雨容、吴雨恒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济洁、柳练、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玉花、王海霞、吴雨容、吴雨恒撤回对被告马济洁、柳练、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玉花、王海霞、吴雨容、吴雨恒负担。审判员 徐修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振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