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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54年9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鼓民一初字0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黄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