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沈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钰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