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志林与管凤龙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林,管凤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赵志林,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管凤龙,年月日,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林与被告管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林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志林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锦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