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韩锐刚与任固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锐刚,任固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韩锐刚。被执行人:任固理。韩锐刚与任固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锐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固理赔偿款11953.9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固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任固理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