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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刘某喜与李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喜,李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刘某喜,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李某明,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喜与被告李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喜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侯庆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