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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李小凤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沙井路八巷7号一楼,营业执照注册号:(分)441900000137412。负责人:刘作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金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大道社会保险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723264-5。法定代表人:梁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宗,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小凤,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上诉人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李小凤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李小凤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上诉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艳芹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