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梁广园与王玲玲债务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广园,王玲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梁广园。委托代理人安学斌,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司法所调解员。被告王玲玲。原告梁广园诉被告王玲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广园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玲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广园诉称:被告王玲玲与卞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被告王玲玲及卞某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原告做为担保人。到期后,王玲玲、卞某未能偿还该笔欠款,卞某躲避起来。应被告王玲玲要求,梁广园于2011年5月10日代为偿还3万元给李某某。后被告王玲玲偿还原告梁广园5000元。2011年5月12日,被告王玲玲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梁广园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但至今被告仍未偿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该笔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玲玲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梁广园与被告王玲玲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11年5月代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后被告王玲玲偿还原告梁广园5000元。2011年5月12日,被告王玲玲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梁广园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但至今被告仍未偿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该笔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被告王玲玲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且被告王玲玲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应予认定。故原告梁广园要求被告王玲玲给付2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梁广园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王玲玲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执行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