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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润民与任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民,任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李润民,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宗斌,男,汉族。李润民与任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李润民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宗斌自觉将案件款27235元(含执行费)交法院,申请人李润民已领回,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扶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