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一初字第9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沧州市环宇印制电路有限公司与铁岭港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环宇印制电路有限公司,铁岭港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一初字第909-1号原告沧州市环宇印制电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59218-x。法定代表人杨福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长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铁岭港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俊祥。地址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铁岭县腰堡镇)。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运民初字第9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我院对被告铁岭港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77×××35账户存款1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曹铁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