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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梁成与南宁滋味堂瓦缸煨汤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成,南宁滋味堂瓦缸煨汤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梁成,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南乡镇碑塘村委六利村51号,身份证号码:452122197705131811。被执行人南宁滋味堂瓦缸煨汤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石承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裁字(2012)2152号仲裁裁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桂A×××××、桂A×××××车辆系被执行人南宁滋味堂瓦缸煨汤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承光所有,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南宁滋味堂瓦缸煨汤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承光所有车牌号为桂A×××××、桂A×××××小车贰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