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董灿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董灿。申请人董灿要求宣告刘继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继洪,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杭州市西湖区松木场河西95号2单元401室。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刘继洪的母亲。刘继洪因幼年疾病致残,大脑发育不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被鉴定为智力残疾一级,于1987年入住杭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至今。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刘继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7月1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继洪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继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