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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陕西东汉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汉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东汉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32号经发大厦1幢1单元00606号。法定代表人毛会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彦虎,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丽,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东汉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东汉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东汉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东汉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6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东汉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387元减半后由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