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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449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锋,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浩,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被告盘某愿意改正错误,原告表示谅解,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饶芳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