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知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志新、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2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委托代理人:傅坤。被告:赵志新。被告: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祖尧。委托代理人:祝剑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新、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赵志新、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朱 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