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与邓启均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启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启均,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蒋希文,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八段65号(集美置业六楼)。负责人张津川,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于根,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邓启均与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邓启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邓启均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启均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启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上诉人邓启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多华 百度搜索“”